时讯: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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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管辖市教育局,各要点扩大县(市)教育局。
贯彻《国务院关于处理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子女义务教育意见的通知》(豫政辩[2004]57号)等文件精神,
一、充分认识到在城市流动的农民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 搞好城镇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就业环境 各地促进城乡和谐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充分认识这项事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抓好这项事业。
二、落实责任,保障条件。 各地应该在“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全日制公务学校为主”的大致方面,统一计划和合理安排和进入父母一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入学。 流入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农民工同居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计划,计入教育经费预算,根据实际在校生人数支付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公务学校的公共经费。 要接受农民工子女数量多的学校,必须对教师的编制加以倾斜。 要把城镇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部署。 对于委托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学校经费、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学校质量。
三、消除障碍,完善服务。 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整理和取消对城市流动农民子女入学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 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新生入学前,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在义务教育阶段掌握城镇外出打工农民子女的生源人数,利用各种信息媒体发表入学政策,公布入学的相关程序,设立公开的事务窗口、服务电话, 城市公立学校不得拒绝任何理由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城市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不得加上租金和“一费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公平应对,和同事一样。 不允许歧视在教育教育过程中在城市流动的农民的孩子。 接收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孩子入学的学校不得命名为“在城市工作的农民的孩子学校”、“打工的孩子学校”等,也不得在学校内设立在城市工作的农民的孩子班。 学校要统一管理城市流动的农民孩子和城市学生,统一组织班级,统一安排教育,根据城市流动的农民孩子的现实情况,完善教育管理方法,搞好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在表彰奖励、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孩子被认为和城市学生一样。 学校要加强与城市地区流动的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接受、留守和好好学习农民工的孩子
五、加强领导,建立完全的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积极调整公安、快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等部门,建立城镇外出打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自的职责,定期开会,处理业务中突出的问题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建立城镇流动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工报告制度。 各地处理城市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情况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立即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各级教育监督部门要把城市流动农民子女入学情况纳入每年监督检查的重要复印件,促进流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创造条件,确保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就业的地方和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农民工子女入学相关政策未执行的地方和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纠正。
二○○六年三月三日
标题:时讯: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从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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