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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30 19:09:31阅读:

本篇文章5411字,读完约14分钟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自治区积极迅速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高等教育事业,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自治区依法自主快速发展民族高等教育,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民族高等教育的优先重点迅速发展,培养少数民族的高级专家。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和管理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把高等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计划,以多种形式迅速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迅速发展。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计划

(二)根据社会诉求和学校条件审查高等学校学科方面、学校水平和规模

(三)对高等学校教育、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员工进行宏观指导

(四)监督、检查、判断高等学校的运营水平、教育质量和运营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实行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的教育改革,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快速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支持和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八条自治区在积极迅速发展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院校之后继续教育。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的学业条件承担和实施继续教育事业。

第九条自治区鼓励高等学校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的新闻和通信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高等学校要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实施现代远程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效益和水平。

【章名】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十条设立高等学校,必须符合国家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计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高等学校的设立或调整的批准、批准工作。 高等学校的设立或调整必须经过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立评议机构的评议。

自治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设立民族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础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校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高等教育规则和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现代教育管理能力。 高等学校副校长必须具备适合分管业务的业务专业知识。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依照国家关于社会力量研究的规定是明确的。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自治区积极推进民族高等教育专业调整和改革,加大历来传承的专业改造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应用性专业,培养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专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诉求、学业条件和自治区规定的学业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明确本科招生比例、招生范围、招生条件和专业招生人数。 必要时可以招募一定数量的定向生和委托培养生。

高等学校招生,对蒙古族和达盖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适当放宽录用标准和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班,专业或第一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采用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方法。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不同的科类和专业的收款标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积极推进教育教育教育改革,加强素质教育。 根据教育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计划,明确课程、授课时间和单位,制定教学大纲,选择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育文案,改进教育教育教学的做法和手段。 积极促进大学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施学校间、专业间的选修课。 采取主要补习、双学位等措施,积极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培养复合型人才。

时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第十六条自治区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制度。

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采用、服务方法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成立科技公司,与公司事业组织共同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培训科技人员,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派遣教师和科技人员到公司事业组织打工等形式

高等学校必须开展上述社会服务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自治区设立中青年优秀人才科研启动专项资金,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合作。

鼓励区内外高等学校之间教师的相互录用、学科专业的共同建设、图书资料和实验室的开放、科学技术研究的共同开展,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和特征的互补性。

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国际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学术活动,进行学术考察,扩大国际间、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自主明确教育、科学研究和内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在自治区规定的人员编制内,自主明确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和人员配置。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自主设置、调整、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工资分配和津贴标准的教育、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施竞争岗,有选择地聘请。

时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特聘教授专项资金,支持设立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 高等学校调入和聘请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所需的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不受人员编制和岗位限制。

【章节名】第三章师生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必须为教师参加训练、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提供便利的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评价教师、管理者和教育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实际业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条件,使教师获得两个以上的专业技术职位。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拓宽教师来源途径,鼓励自治区高等学校,特别是民族高等学校,吸引符合任职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重视高等学校民族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民族教师的培养、培训。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招收公正、公开、公平的大体学生。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用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不得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必须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接受和安排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勤劳助学、减免学费、逐步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为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补助金,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所在学校申请补助金、睡眠补助金,申请减免学费,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补助金。 获得奖学金、补助金的学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必须在学费、学籍管理、教育组织以及奖学金和补助金评定等方面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蒙古族和达盖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的学生完成学业,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艰苦领域、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就业。 发挥毕业生就业和专业特长创造条件。

【章名】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条其他途径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助的投入体制,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自治区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运营费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渠道。

第三十条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保证对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财政资金的增加高于财政经常收入的增加,根据在校学生人数逐渐增加平均教育费用,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共经费逐渐增加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根据学校的分类、层次和财力状况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培养价格。 根据国家规定的学生教育培养价格比例,财政部门通过对高等学校事业费在在校生平均定额中增加特别补助的方法确定。 承担民族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必须每年投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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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根据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核定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采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高等学校必须把收到的学费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保证收到的学费用于高等学校的教育教育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支持高等学校建设的要点学科、要点实验室,加强新闻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自治区高等教育的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方面支持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复印件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事业。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可以筹措资金进行基本建设。 对于高等学校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自治区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应当建立高等学校科技产业风险基金,鼓励高等学校进行教育、科研、生产三结合。 高等学校之间或者高等学校和公司、科学研究机构共同运营科学技术公司,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试制基地和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区,开发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向社会宣传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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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优惠政策,协调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高等学校的物流社会化改革。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统一规划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用地。 高等学校建设教育科研设施和教师生活服务设施需要采用国有土地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采用可以免费采购的集体土地的,由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先征收国有土地,再拨 建设教育科学研究和师生生活服务设施,免除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等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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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鼓励高等学校建设技术开发设施和物流服务设施,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采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必须加强校园环境的建设和管理,优化育人环境。

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工商、文化、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高等学校周边的环境管理工作。

【章名】第五章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对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运营水平、教育质量、运营效益不合格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纠正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原批准机构取消或取消学校资格。

第四十三条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教育行政部门返还招募的人员,返还收到的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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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和规定核定高等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定支出。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挪用、扣除高等教育经费的,上级责令其期限内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条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对人民政府责令返还征收的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教育者收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返还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被批准承担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方法关于高等学校的规定,除了专门适用于高等学校的规定外,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被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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