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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北京协和医学院章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3 13:41: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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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学院成立于1917年,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原中文名称为私立北平协和医学院,是中国最早设置8年制医学教育和护理本科教育的医学大学。 1941年12月日军占领了学校,被迫停职。 学校下属的护理学校于1943年9月在成都租用华西大学及医院校舍和设备条件的一部分重建护理学校,于1946年6月返回北平。 1948年学校收回了所有校舍,在北平复学。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卫生部接管了私立北平协和医学院,学校改名为中国协和医学院。 从1952年开始中国协和医学院成立于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1953年学校停止招生,转入干部进修学院。 1956年学校由中央卫生部领导,1957年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合并。 1959年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准备,恢复了长学制的医学院,命名为中国医科大学。 1970年学校停课了。 1978年恢复学校运营,改名为中国首都医科大学。 1985年学校改名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006年学校更名为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是中国现代医学教育的摇篮,在中国首先按照《弗莱克斯纳报告》引入了现代医学教育理念和培养模式。 长时间的研究强调能力素质的培养,强调基础扎实,强调科学严谨,理论结合实际协和育人的优势,“三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格做法、真 北京协和医学院目前实行中国医学科学院和大学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中国医学科学院为学校提供足够的教师和技术能力,学校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培养高层次人才,相互依靠,特征互补,教研相长。 学校多次学习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继承“严格、博精、创新、奉献”的和谐精神,根据国际医学教育的快速发展趋势,结合中国的实际要求,培养推动中国医学教育快速发展、促进医学科学快速发展的专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学校培养目标,规范学校运营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本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北京协和医学院的英语全部简称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英语简称pumc。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拥有教育、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实施大学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一再重复社会主义学业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学校快速发展的定位是根据国际医学教育的快速发展趋势,结合中国的实际要求,培养能推动和促进医学科学快速发展的专家。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素质优良、道德高尚、具有比较大的快速发展潜力和较强适应性的各种优秀医学人才。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对学校内的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扩展管理和属地管理,学校对所属学院实行教育上垂直指导和定期教育质量监视、检查。 第二章学校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基本任务,开展教育、科研和医疗、预防等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学校在反复传承和创新和谐文化,培养卓越医学人才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医学教育的迅速发展趋势、中国人民的健康诉求和医学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的迅速发展诉求,明确和调整学校的规模、结构。 第十条学校的第一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 以八年制医学教育为中心。 适当快速发展临床护理本、专业教育,加强毕业后医学教育,迅速发展,健康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法律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明确和调整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医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活跃学术气氛,反复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开放迅速的发展战术,依法开展国内、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医学教育的前进和迅速发展。 第三章组织和结构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有效地设置大体组织机构,决定职权责任范围。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委员会是学校领导的核心,其首要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推进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重复社会主义学校的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的迅速发展,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 (二)审议明确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探讨决定学校改革快速发展稳定以及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三)探讨决策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审查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实行党建筑业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遵循管理党,严格控制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支持廉建设。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要塞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根据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指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进行政治指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审议通过学校的章程。 21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指导,民主决定。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协和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执行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的业务,维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行政等事务,其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快速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业务计划,经相应的组织流程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录用(任用)教职员,解职,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对教职员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学校经费 (五)主办校长事务会议,决定、协调和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指导、副校长分工责任、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职工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实施大学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大学校长的事务会议是学校议事决定机构。 大学事务会的成员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党政领导班的成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大学校长事务会定期召开,由大学校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大学校长办公室的首要职权是: (一)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或者职工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探讨党委全委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学校运营方针、指导思想、快速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年度就业计划、学期就业安排、校长就业报告的编制和执行、给上级的重要指示报告 (四)决定学校教育、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基本建设、国际化工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结算、有影响力的重大筹资和录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几个事项 (六)审定以学校名义公布的关于学校行政业务全球的规范文件和关于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七)定期听取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资助贫困学生以及毕业生就业等重要实务研究、审定。 (八)批准审定校级教育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体表彰、奖励的学生注销学籍,对学生给予学籍处分 (九)听二级学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 10 )除此之外,还必须在大学校长的办公室会议上讨论决策工作和一些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审议学科设置及科研计划草案,评定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解决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履行学位授予相关职责和权限,统一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权,负责学科建设计划、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事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家委员会、教育监督委员会、本专业教育从事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从事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学生从事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实施教授治学。 各委员会按照学校的授权或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快速发展计划和总体快速发展建设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的业务、财务业务报告和其他专业业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的规则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于合理化、统一和性能的大体,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各机构依照学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与外界签订协议,共同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学科快速发展计划和教育教育教学的需要设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党政府联合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机关的教育、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教职员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教职员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员工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录用(任用)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位录用(任)制度。 学校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实施大学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位的招聘,必须在通过学校教育系列专业职位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由学校招聘。 (三)管理者实行录用(任)制度 (四)职工实行录用(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定期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录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快速发展所需的相应就业机会和条件 (三)在人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得到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迅速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任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重视和维持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尽职,勤奋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聘任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是人的师表,必须教育人,继承文化,传达先进思想,培养医学精英人才。 第四十一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教育和科研活动的开展、自主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使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气。 第四十三条学校逐步提高适合学校快速发展水平的教职员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构,维护教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教职员以教职员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一节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到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快速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区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六)了解个人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项,对教育活动和管理、校园文化、物流服务、校园安全等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示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取得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支付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采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全面素质培养的环境和条件,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提供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补助金、补助金、劳动助学、困难补助金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五十条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迅速发展或在某些方面给予突出的学生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违反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学生的惩戒处分的种类可分为轻到重:警告。 严重警告; 记住。 留在学校看。 开除学籍。 学校给学生的纪律处分必须适应学生违反、违反纪律行为的性质和过失的严重性。 学校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解决。 第五十二条学校培养学生珍惜生命、勇敢献身、严格科学的态度,树立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精神。 第五十三条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活动。 关于有关学生身边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反映在学校里。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区是本校学生自主组织的群众团体,经学校批准设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向满足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其学位。 第二节课的校友 第五十六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就业或者进修的人。 第五十七条学校以多种玩法与校友联系,为聚集校友力量的毕业生继续教育提供方便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毕业生参与学校建设和快速发展。 第六章资产经费安排 第五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向学校筹措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其他资产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建设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机构的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开拓学校经费来源的途径,鼓励和支持事业快速发展资金的校内各部门向社会筹集教育、科研经费和各种奖助基金。 学校在教育基金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加学校资源。 第六十条学校多次勤奋学习,提高资金录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计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大学校长事务会议、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学校的资金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占有、录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录用。 第六十三条学校为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和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录用效率。 第六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物流管理和服务体系制度,为学生和教职员的学习、员工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校训是“严谨、博精、创新、奉献”。 第六十七条校徽是“和之墙”,意味着中西合璧,其绿色和白色象征生命的常新和永远。 校徽的文案是盾、殿堂、桂冠、玉兰、丝带、学校的英文名字。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校歌是p.u.m.c.song (协和赞)。 第六十九条学校明确将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五定为学校庆典日。 第八章附则 七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由大学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提交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审定,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要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 章程的修订程序和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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