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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幼儿园管理条例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2 03:24: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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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募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事业必须促进幼儿在身体、智慧、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快速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快速发展计划。

幼儿园的设置必须适应当地居民的人口。

乡、镇、市区和不设区市幼儿园的快速发展计划必须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举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赠支援园。

第六条幼儿园管理实行地方责任、等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责任的大体。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把幼儿园设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需要适合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幼儿园的举办必须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疗和其他职工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程度或者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

(二)医生具有医学院校的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必须具有中等卫生学校的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同意。

(3)保健员必须有高中毕业程度,接受幼儿保健训练。

(四)保育员具有中学毕业程度,必须接受幼儿保育职业训练。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机构或者个体必须有保养、教育以及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的维修或者扩建、改建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止、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大体,创设适合幼儿教育和快速发展的和谐环境,迅速发展幼儿个性健康。

幼儿园必须保障幼儿的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性促进幼儿智力的迅速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感情和良好的道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招生、编入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必须采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可以招募以少数民族为中心的幼儿园,采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把游戏作为基本的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安排和选择教育文案和做法,但不能违反幼儿教育规则,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态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必须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造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流行食物中毒、传染病的,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体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可能发生危险的,举办幼儿园的机关或者个体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育、教育事业的监督、判断和指导,组织幼儿园师资培养,审定、审查幼儿园教师资格,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幼儿园卫生保健事业的检查和指导,与行政部门合作制定幼儿园舍、设施标准

时讯: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业务。

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机构或个体聘任,向幼儿园的登记机构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生、保健员、保育士、其他员工可以由幼儿园的园长聘任,也可以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体聘任。

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款标准,向幼儿家长征收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要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采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除和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领和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危险、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妨碍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或者个体,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鼓励。

(一)改善幼儿园开园条件的成绩;

(二)保育、教育业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给予开园行政处罚。

(一)未登记的,擅自招募幼儿;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危害幼儿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三)教育复印和做法违反幼儿教育规则,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或者个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者变态体罚幼儿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造教具、玩具的;

(三)清算、挪用幼儿园经费;

(四)劫持和破坏幼儿园舍、设备

(五)妨碍幼儿园正常的职工秩序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影响危险、污染、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前款所列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从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从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讯: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零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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