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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21 14:29: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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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由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程学、农学、医学各学科门类授予。

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过考核允许毕业,确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已很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从事科学研究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必须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资料,符合本暂行方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于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必须向学校提交名单,经学校同意后,推荐给学校附近颁发本系统、本地区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相关人员对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评价,判断符合本暂行方法第3条及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时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五条学士学位取得者名单通过被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由被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在学位授予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资料。 学位授予机构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机构。

学位授予机构以外的应届毕业生申请的,必须向本公司提交关于硕士学位申请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者申请时,必须提交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信。 学位授予机构对没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审查一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不得向两个学位授予机构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科目和专业科目通常为3~4门。 要求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

.外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览本专业的外语资料。

学位授予机构研究生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以根据上述课程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的安排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经过学位授予机构审查,判断原机构课程考试复印件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者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机构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才能接受论文答辩。 规定考试的课程,如果有不合格的,可以在半年内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不能接受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根据上述课程的要求规定应授予硕士学位的课程单位。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对研究地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或者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机构要聘请一到两个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审查论文。 审稿人要对论文写详细的学术评论,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辫委员会由3到5人组成。 成员通常必须有外面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必须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该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辫子不合格的,征得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一年内写论文,可以再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许多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时,除了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是本暂定方法的博士学位部分

博士学位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在学位授予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资料。 学位授予机构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机构。

同等学力者申请时,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信。 学位授予机构对没有取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评价一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科目和专业科目。

申请人不得向两个学位授予机构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充分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扎实的广泛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渊博专业知识。 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3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办,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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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门外语。 第一外语要求熟练阅览本专业的外语资料,具有一定的创作能力,第二外语要求阅览本专业的外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个别学科、专业经过学位授予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只能考试第一外语。

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 根据上述课程要求,可以结合培养计划的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才能接受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业技术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必须提交学位授予机构相关的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说明书等资料,得到两位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机构本暂行方法第11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必须在答辩前三个月印发给有关机构,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机构必须聘请2名论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论文,其中1名必须是外国机构的专家。 审稿人要对论文写详细的学术评论,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 半数以上的成员必须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 成员必须包括2至3个外部单元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通常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了决议。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栗方法,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必须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应该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通常必须公开进行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必须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征得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2年内作成论文,可以再次答辩。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没有取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授予机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权限,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批准明确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博士学位基础理论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范围的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批准博士学位申请人豁免的一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清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根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解决学位授予的争论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机构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 成员应该包括学位授予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和教育、研究者。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必须由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育者从本校讲师以上的教师中选定。 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机构,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育、研究人员,必须先从本机构的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中选定。 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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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由学位授予机构担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高等学校校长、教育、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研机构具有相当职务的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学科设置几个分委员会。 分别由7到15人组成,任期为2到3年。 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就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必须由各学位授权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批准,由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时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员工,解决日常业务。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机构应当将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方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育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 硕士和博士学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机构颁发。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向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提交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向北京图书馆和相关专业图书馆各提交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机构审查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以享受两个月以下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机构可以根据本暂行实施方法制定本机构授予学位的事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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