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义务教育学校收钱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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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收钱管理,规范学校的收钱行为,保障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行政事业性关于收钱管理的规定,本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及公司、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包括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体举办的中学、小学、其他形式的民办中学、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学费,只支付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当按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支出的公共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明确。 费用很少,需要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标准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与财政部门合作根据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平、学校条件和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审查,三部门共同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升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加水平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每学期统一领取,向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款许可证,采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事业性收款专用票据。
第八条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规定学校接受借阅生的条件。 借阅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阅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超出规定的收款,学生有权拒绝提交。
第十条杂费、借阅费用是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计算,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的杂费、阅读费收入都要用于弥补学校公共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的工资、福利、基础建设等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杂费、借阅费的收支情况要按等级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收钱员工的管理,领取政府批准的钱,必须公开收钱的项目和标准,接受大众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资金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收款管理和监督,使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款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款管理的规则和制度,巧妙地以名义随意增设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提高收款标准, 多次禁止乱收金,多次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会因经济原因失学,减免方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提交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解释。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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