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普通高级中学收钱管理暂行办法
本篇文章1238字,读完约3分钟
第一条为了加强一般高级中学的收款管理工作,整理管理体制,规范学校的收款行为,保障学校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行政事业性关于收款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学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校教育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平均教育价格的一定比例是明确的。 不同地区学校学费的征收标准可以不同。
教育价格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员人员经费等正常的学校运营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学校经营产业支出等非正常的学校运营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均教育价格的比例和标准的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与财政部门合作根据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平、学校条件和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进行审查,三部门共同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升水平和居民收入的平均增加水平,提出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具体减免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的收款每学期进行,不得超过学期预付。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向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款许可证,采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公司财务统一计算,统一用于学校支出。 任何部门、部门、个人不得禁止、侵占、挪用。 学费收支情况要逐步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接受社会和大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住宿费必须严格管理,房费的收款标准必须按照实际价格明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的收款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告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普通高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学校收款业务的统一指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所需的收款管理方法,规范审批程序,学生年平均教育培养价格等授予
第十四条教育存款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加强学校收钱的管理和监督,敦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钱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钱管理的规则和制度,巧立名目随便收钱的项目 多次禁止乱收金,多次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提交备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解释。
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标题:时讯:普通高级中学收钱管理暂行办法
地址:http://www.ptwc.com.cn/xw/4280.html
免责声明:澎湃教育网是国内权威的教育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来自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澎湃教育网的李湘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