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判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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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检查判断的范围和单位
第一条县级青壮年文盲扫除机关的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和本法组织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这项事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检查判断的对象是县、不设区的市、市区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清除青壮年文盲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第二章检查判断的指标要求
第三条青壮年文盲消除机构的判断标准
第四条学业条件的指标要求
第三章检查判断程序
第五条在达到上述指标的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向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查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参照有关文件和本法组织检查。 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即检查清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 关于检验检查的报告必须在每年7月底之前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抽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检查的青壮年文盲消除县(市、区)。
第四章表彰方法
第八条检查合格的青壮年文盲清除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青壮年文盲清除县(市、区)”称号,授予和奖励奖牌。
第九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告,抽取判断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后,向全国每年公布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名单,奖励表彰。
第十条通过检查、获奖的青壮年文盲去除县(市、区)必须采取措施,加强扫盲成果,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 审查判断时,对于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机关,授权机关取消“青壮年文盲扫除县(市、区)”的称号(不包括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判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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