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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15 21:06: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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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培养国家需要的知识面广、跨学科高水平专家,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1984年以来,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少数高等学校试制了第二学士学位班。 从初步实践和社会反映出发,采用第二学士学位的方法,有计划地培养一些应用学科的高水平专家,与培养研究生的方法相辅相成,更适合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 为了顺利开展这项事业,关于现在高等学校培养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的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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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第二学士学位,分层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和培养研究生一样,是培养高水平专家的一种方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程、农学、医学),通常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任一个本科专业课。

国家有特别需要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取得学士学位后,主修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允许毕业的,第二学士学位

但是,现在有些高等学校在教育改革中,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扩大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的学生,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来应对,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三、鉴于高等学校的容量有限,培养本专业学生的任务又很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只能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有计划地培养,不能扩大面积,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大致上限是部分学校的历史 招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均须由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复印件在内的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批准。 校舍紧张点高等学校打算稍微削减研究生招生名额,招收第二学士学位。 年度招生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并严格按计划招生。 任何高等学校都必须擅自批准招生和授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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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学士学位生专业必须是学校现在设置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设置新专业的,必须按照规定首先履行专业的批准手续。

五、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第一是大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包括实施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根据国家的特别需要,也可以招募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学分制中提前完成学业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以下简称在校生)取得第二学士学位,都必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经本公司批准),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审查,优先录用。 考试、考核复印件必须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第一基础课程。 招生和录用事业,现在根据各专业的学业规模,可以用不同的方法进行。 有些专家可以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录用,有些可以由省、市教育部门或者招生学校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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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高等学校校舍的紧张,市里有住宅的学生必须尽量上学。

六、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通常为两年。 具体的修业时间和教育计划,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提出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审查。 修业年限明确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变更。

七、培养第二学士学位,必须保证教育质量。 对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论是在校生还是在职人员,在教育上都要严格要求,不得根据教育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妥协,擅自降低标准。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毕业和取得学士学位者,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延长学习时间,也不实施留级制度,可以提出辍学、结业说明。

对于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学习困难,没有完成学业的能力或者成绩不好,学校可以取消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 另外,也允许学习困难的学生中途停止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 被取消资格的学生以及中途停止学习的学生,属于在校生,根据第一学士学位的专业毕业分配,属于在职者,依然回到原来的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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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校生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大致应根据国家需要,根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分配职工。 在职人员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无论修业期限是否届满,是否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均返回原单位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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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期满,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没有取得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的第二学士学位者,仍作为本科毕业生对待。

九、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取得进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的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必要经费基于学校所属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研究生班的经费标准和其他待遇,分别在中央和地方教育事业费中支出。

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其他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学习期间内的书籍补助费,每年级每年30元。

十、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然按照现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学校制定颁发。 但是,证明书必须写明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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