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本篇文章955字,读完约2分钟
国家教育部教发[000]41号文发出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定)》的通知。 该标准于2000年3月15日实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配备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道德高尚,精通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专职学校(院)长和副学校(院)长,并且具有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高等
第二条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业、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必须适合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 开学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教师通常必须在70人以上,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位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必须在本校专职教师总数的20%以下。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2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位以上的专职教师,2名中级专业技术职位以上的本专业“双师型”专职教师。 每个主要的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2名相关的专业中级技术职位以上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需要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合适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育、实践环节和教师生活、体育训练和学校长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学校初期,学生平均教育、实验、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校园占地面积通常必须在150亩左右(这是参考标准)。
必须装备适合专业设置的必要实习训练场所、教育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育仪器设备合计在建设初期必须在6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图书必须在8万册以上。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强调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育的授课时间通常应该占教育计划总授课时间的40%左右(不同科室的专家可以适当调整)。 教育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课开课率在90%以上的各专业必须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通常要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开学后首次招生专业人数必须在五个左右。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育等各项事业所需的经费需要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在四年内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不满足上述基本要件的学校,作为不合格学校进行。 妥善解决。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可以适当放宽该学校的规模及相应学校的条件。
第九条本标准公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标题:时讯: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地址:http://www.ptwc.com.cn/xw/4254.html
免责声明:澎湃教育网是国内权威的教育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来自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澎湃教育网的李湘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时讯: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时讯: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