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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5 07:13: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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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持教育、科研、生活秩序和稳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家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教师和学生员工是指学校教师(包括外国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育教学辅导员、管理者、工人。

第三条学校教员和学生职工以及去其他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要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比较有效地预防和阻止违反校园内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必须尊重和维持教师和学生职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和剥夺教师和学生职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必须持有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进入学校颁发的其他学校的证件、证明书。

没有前项规定的证章、证明书的国内人员请进入学校,在登记门卫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信息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通知学校相关机构后,不能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情报记者和港澳台情报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进行的介绍信和记者证,进入学校前应联系学校外事机关,获得许可后进入学校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通知学校后,或按照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要求自己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可以在学校的外事机构或港澳台获得批准后进入学校。 接受教师和学生员工的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拜访朋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士,请在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时讯: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一致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教师和学生员工有权向学校防卫机构报告,学校防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证明情况,也可以命令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通常不得在学生宿舍住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下住宿校外人员时,应当向学校有关机构征求许可,同时办理住宿登记,住宿者离开学校解除登记。 学生宿舍不能住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防卫机构可以命令住宿者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通告、通知、通告、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 分发推广品、印刷品必须征得学校有关机构的同意。 对揭示、分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他人的公开告示物、推广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时讯: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设置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的,设置者、设置者必须向学校有关机构征求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设置。

教师学生或者有关团体、组织采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向学校有关机关申请批准,禁止任何群体的知识或者个人擅自采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学校有关机关可以建议设置、设置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设置的,学校有关机关可以拆除,也可以命令设置者、设置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进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时,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相关机构申请,在申请中证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相关机构必须最晚在举办时间前4小时通知组织者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时讯: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集会、演讲等必须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妨碍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书等室内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相关机构申请,在申请中证明活动的复印件、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相关机构必须最晚在举办时间前4小时通知组织者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时讯: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推进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教师和学生员工必须按照学校的安排严格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不得由他人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赌博、酗酒、吵架、其他妨碍学校教育、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教师和学生职工组织社会团体的,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设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设立前必须由该组织者向学校相关机构征求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活动开展。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新闻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命令其组织者和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关可以命令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者在校园内做生意。 设置在校园内的商业据点必须在指定的地方运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被命令停止商务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未修改的师生职工,学校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解决。

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申诉的30天内采取解决办法。

对违反本规定、劝告、制止但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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