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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澎湃教育网作者:李湘更新时间:2021-06-14 16:40: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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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持高等学校的正常教育、职工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迅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要坚定不移地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结合的道路。 要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要遵守宪法、法规、校规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应该勤奋学习,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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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等学校的首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员。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育质量,严格管理学校,优化学校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结合加强思想教育,对学生以正面诱惑为主,警惕、抵抗海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进行教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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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从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在校阶段的管理,是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登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依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书,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根据理由,入学者请写信按原单位或所在地,附上乡镇的说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通常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告的,以缺席论,两周以上不报告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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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审查。 注册后通过审查,就取得学籍。 在取消入学资格之前,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人,根据学校的区别情况解决。 徇私舞弊者,查一次取消学籍,归还。 情况不好要向有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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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检查疾病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说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入学前申请入学,接受县级以上医院的说明,学校通过复查后重新开始入学手续。 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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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登记者,必须履行缺席手续。 否则,作为缺席论。 没有休假的情况下,超过两周期限也不登记的情况下,通过自动退学解决。

第二节成绩评价和记载方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审查,审查成绩载于成绩记录分册,列入本人文件。

第十条审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 成绩评定是使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的分数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育计划的规定完成某个课程,成绩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是必修科目,不合格者必须翻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通过考勤和课堂上的教育和课外运动活动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擅自缺席考试或者考试造成弊病的,这门课程成绩为零分,不允许正常补考。 如果有悔改的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的机会。 作弊者,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的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的课程、实习、军事训练等都要执行考勤。 参加者必须事先得到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小时数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堂课时间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的评价,不得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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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学生思想道德的审查、鉴定,必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第一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关于实际表现的评论。 对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节升级和保留、降级

第十五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考核成绩,允许升级。

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跃,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跃。

第十七条审查学生不合格的课程,按照学校的规定补考。 连续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累计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者,必须保留、降级。 一年级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降级规定的,可以和班一起考试,一学年结束后允许再次考试。 补考后根据全年的成绩决定晋升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留课门数或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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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学生选修的课程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分点的,可以编入下一学年。

第十九条本科生在校期间的逗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停留一次,降级。

第四节转学系(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转学(专业)、转学。

(1)学生确实有专业性,转系(专业性),转学能发挥其专业性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说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同意,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发就不能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诉求状况的迅速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一些学生的专业、本科。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办理转学手续,如下处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由系主任提出,由所在系(专业)推荐,转入系(专业)审查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所学校同意,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高等教育部门批准(跨省市者须经两地主管高中部门批准)。 。 然后,从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cc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 学生转学的手续必须在学年开始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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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转学(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从普通大学转入要点大学者;

(三)从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包括三年级)以上或者专业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学校(认为学校不应该学习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大学者

(六)自费转入公费者。

(七)没有正当理由的人。

第五节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在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必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据工作,一学期的假期、缺席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由于某种特别的理由,本人认为申请或学校需要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通常以一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休学学生原本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以最低等级发行。 特殊饮食补助停止。 实施贷款的大学,休学生不享受贷款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 病假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假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要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必须在当地的公立医院就诊,用医院的正式文件向学校报销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旅费自理。 (4)休学生的户口不会从学校转移。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籍可保存一年。 保存期限届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保存学籍的学生不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在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说明健康恢复,在学校复查合格后才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的,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持有相关证书,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入学资格保存、学籍保存、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一学期或者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中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者四门课程(包括四门)以上课程不合格的

(二)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合格课程单位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的

(三)连续停留、降级或者停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4)不论任何原因,在校学习时间都超过其学制的二年级学生。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如复试不合格,不允许复学者。

(七)经过学校动员,因病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旷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就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等疾病的人

(九)不能反复学习意外障碍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被说服教育无效者。 依照本条规定解决的学生,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三十条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没有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退学解决。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批准。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解决退学和各种理由离开学校的学生,使其定居在回家长和养育者的所在地。 入学前是在职人员,参加就业后工龄和入学前工龄的合并计算

(二)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健康诊断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障碍)的,由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负责回收

(3)退学的学生发送退学说明,根据学习年限发送辍学证明书和退学说明。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复印件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健康状态等。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或提前完成德、体合格、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完成考试合格或规定的学分,允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的,不允许毕业,进行结业解决,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毕业时不合格的课程没有达到留级规定或者没有完成学分的,进行结业解决,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照学校的规定补考,合格后交换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课外活动

第一节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区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必须建立社区,提出社区宗旨、章程、活动复印件、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并得到学校的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区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部必须服从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学生社区在宪法、法律、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进行与本社区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区邀请校外人士来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必须得到学校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区和个人应当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经学校批准,接受学校的管理。 学生必须设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并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娱乐体育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开展有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娱乐体育活动。 学生的娱乐体育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文艺团体来学校演出,需要学校的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让学生培养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 严禁传达、复制、视听、销售反动淫秽的出版物和视音频产品。

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训练,鼓励学生参加体育比赛活动。

第三节课打工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劳动活动依法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打工活动的第一个副本是有助于培养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即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根据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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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学生必须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劳动农业士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除商业旅行类学校(院)系(专业)可以开设实习店外,学生个人不得进行商业活动。

第四节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员工的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应该由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一条学生关于身边利益的问题必须通过正常途径积极反映在学校和当地政府中。

第五十二条学生进行示威、示威活动,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 学校有权依法阻止或阻止未经批准的示威、示威等活动。

五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刊登大小字新闻。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持校园的正常秩序。 有礼貌,重视公共卫生。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创造爱劳动的清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进出校门遵守学校的门卫制度,自己接受门卫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吵架、集体吵架,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

第五十八条图书馆、读书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珍惜、保护,损害必须赔偿。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观察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六十一条德智体各方面迅速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突出的学生,可以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和其他个别荣誉称号。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法。 表彰的方法有口头表彰、通报表彰、奖状、证明书、奖牌、奖品、奖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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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1)警告(2)重大警告(3)记住过的警告(4)离开学校看(5)命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在学校参观一年。 留在学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1年内有显着的进步表现的情况下,可以留在学校看。 受过教育不改者可以退学或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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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煽动四个基本上反对反动言论和行为的组织和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稳定团结,侮辱、诽谤别人,多次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分子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4)即使有盗窃行为,也不能多次教的人;酗酒、赌博、吵架、情节严重的人。

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必须亲切帮助,严格要求。 解决要持慎重态度,反复研究,实事求是,区分思想认知问题和政治角度问题,妥善处理。 结论:必须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保存不同意见。 对于本人的指控,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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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对学生给予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等教育部门备案。 其中因政治问题责令退学、除籍处分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等教育部门批准。 被命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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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资料,全部归本人文件,不得取消。

第六十七条被命令退学的学生只分发学历说明。 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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