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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4 15:17: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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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快速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培养机构)依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采用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机构必须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水平专家的任务,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必须建立健全的规则缺席,严格管理。 多次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相结合,调动以教育为主的大体上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热爱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马克思主义演习必须努力的宪法、法律和培养机构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首先品质和文明风尚。 努力学习,努力研究,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和登记

第五条新生根据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明书,在培养机构规定的日期入学并报告。 因此,不能按时报告者必须得到培养机构的批准。

第六条新生到达后,培养机构按照招生规定通过审查,允许注册人取得学籍。

第七条体检发现疾病不能多次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说明可以在短期内治愈的,培养机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机构治疗。

保持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受学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需要在下学年入学前向培养机构提交入学申请,通过复查后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告的。

(二)入学审查不合格者;

(三)保存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没有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审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服从登记。 因故登记者不能休假。 否则,逃课解决。

第三章纪律和考勤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为有事不能参加。 我必须缺席。 未经许可擅自缺席者,擅自解决。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 按规定参加选修课程考试(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育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评价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不接受研究生假期回老家。 出国进修、留学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 根据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要求结婚的,由培养机构根据现实情况严格掌握。

第四章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说明研究生因病不能多次学习,在培养单位医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需要休养治疗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休学通常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累积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开办培养单位,回家或者回到原来的单位。 那个往返旅费由本人自理。 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保持培养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说明,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合格,允许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法律扰乱纪律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他相应的解决。

第五章转学和转学

第二十条通常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学的,因为学校的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更的,本公司不能继续培养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学的,必须得到转出和转入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转学被批准的,通常在该地区的本系统进行。 不能个别应对的情况下,转移到外国专家对口的培养机构,接受专家需要满足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同意转学和转入培养机构后,报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部门的批准(跨省者需要两地高等教育部门的批准),从转学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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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后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硕士生一学期两个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个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参加补考但不及格的博士课程学生在学位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

(四)培养机构判断不应该经过审查继续取得或者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确表示科研能力差的。

(五)在指定医院被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和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的人

(六)不能反复学习意外障碍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被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由培养机构提出退学说明。 学习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成绩合格者,发行辍学证明书学习不到一年的人,发送学习说明书。 经本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自动退学解决,不发送辍学证明书和学习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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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一)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返还原公司。

(二)入学前应届毕业生,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由培养机构负责,大致由其来源省(进入本科前的户籍所在地。 一样。 安排、推荐就业,经培养机构所在省毕业生采购部门批准,办理派遣手续的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学历安排、推荐。 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返还给其来源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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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研究生返还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培养机构应该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的全面评价,对品学和优研究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奖励和表扬是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大体。 奖励和表彰的形式是通报表彰,授予奖状、证书、奖牌、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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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培养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六种: (1)警告(2)重大警告(3)记住过(4)离开学校看(5)命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在学校一年级看期间。 留在学校接受处分的研究生,在参观期限到期时确实可以修正错误,在能按期解除意见的留学中看到有显着进步表现的情况下,接受可以提前解除的教育不改正的情况下,可以开除退学或者学籍。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机构可以酌情给予退学或者退学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明确基本大体的行为者,组织骚乱,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侮辱他人,诽谤,多次不改者

(二)违反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分子

(三)破坏公共财产,盗窃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的

(四)酗酒、赌博、吵架、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堕落者

(五)窃取考试作弊和别人的研究成果,影响坏人

(六)经过调查实际徇私舞弊考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机关其他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亲切帮助。 解决问题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多次调查研究,根据事实要求。 处分必须适当。 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必须在15天内向研究生投诉解决委员会提出投诉,研究生投诉解决委员会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在接到投诉要求后15天内做出投诉解决的决定。

研究生索赔解决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机构明确。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给予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培养机构批准,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备案。 其中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部门报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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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研究生被命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其生源所在地。 给退学者发送学习说明书,命令开除者不要发送学习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等资料归本人文件,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被取消学籍、被退学、被退学、被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和就业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允许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提前毕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的在校年限是:硕士通常为2年到3年的博士课程学生通常为3年。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通常不能延长。 由于特殊原因没能完成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毕业时,培养机构应当进行毕业鉴定。 鉴定复印件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合格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刷。 学业证书、学习说明由培养机构印刷。

第三十九条毕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的毕业生由培养机构推荐就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方向、委托培养,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培养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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