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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3 18:2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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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持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迅速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以下称为高等学校或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遵循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则,依法治疗学校,严格管理,健全完整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结合加强教育,管理蕾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必须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奋勇敢,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良好的道德质量和行为方式 要努力学习,勇敢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的丈量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有健康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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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采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娱乐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补助金和补助金;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的学校、教职员侵犯其人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和补助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登记

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拿着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校请假。 没有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还放弃了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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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人员并登记,取得学籍。 审查不合格者,在学校区别情况,解决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玩弄虚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调查完成后,学校必须取消其学籍。 情况不好的话应该找有关部门调查。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不得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并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 保存入学资格者没有学籍。 保存入学资格后接受治疗恢复时,可以申请上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满足体检要求,在学校复查合格后,再次办理入学手续。 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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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依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不能按期登记的,应当履行保留登记手续。 没有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满足其他登记条件的不登记。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补助金,办理相关手续登记。

第二节审查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审查,将审查成绩记入成绩单,列入本人文件。

第十二条审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修理或复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道德的审查、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为第一依据,以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育和课外运动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年级选修的课程或选修分数及升级、跳跃、留级、降级、翻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补习其他专业和选择其他专业科目。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在学校之间选课。 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单位)由本校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审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的审查成绩被记录为无效,学校根据其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留学检查及给予以下处分的,接受教育成绩好,毕业前可以给该课程补考或再修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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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得到批准。 未经批准缺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依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到专科学校承认。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诉求状况的迅速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在通常采用的学校完成学业。 生病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从所在地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从低学历水平转变为高学历水平

(三)招生时明确委托定向、培养;

(四)应子退学的;

(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所学校同意,转学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的跨省转学学者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下确认 必须迁移户口的是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袭有关文件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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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逐步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包括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认为学校应该休学学者,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必须保存学籍直到退休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开学校,学校应当保存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受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的待遇。 休学生生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的,应当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通过学校复试后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退学。

(一)学业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包括休学)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重新检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疾病或者意外障碍仍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4)没有向学校请假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活动

(五)没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登记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的解决由校长会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提交本人,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间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文件、户口返还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已经根据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规定期间内没有录用机构的,文件、户口返还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解决退学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复印件,德、智、体符合毕业要求,允许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复印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毕业后能否复试、翻修或补充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能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于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在颁发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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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机关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退学一年级以上的学生,学校必须颁发辍学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招生时必须按照明确的学业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登记管理制度,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登记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完成价格专业学业,辅修其他专业,对满足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人,学校必须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收回,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破损的,应当根据本人的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说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必须维持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必须自觉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清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吵架、赌博、毒品、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传达、复印、销售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从事或参加损害不得参与非法邮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设立团体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并报告学校的批准。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有助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学技术、艺术、娱乐、体育等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劳动助学活动,根据现实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学生参加劳动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雇佣机构的管理制度,履行关于劳动助学活动的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进行大规模集会、示威、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得到批准。 未经批准,学校应当依法制止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不得采用计算机网络,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采用网络的规定登录违法网站,传播有害消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迅速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学技术创造、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突出的学生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奖学金的授予等各种形式,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必须适应学生违法、违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失的严重性。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1)警告

(二)重大警告

(3)记住过

(四)留校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除名处分。

一、违反宪法,基本上反对破坏四个稳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差的

(四)别人代替考试,为别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模仿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多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接受教育也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确定,定性正确,处分适当。

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作出除名处分的决定,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提交本人。 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递交了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投诉和申诉的期限,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解决退学或者违反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必须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二条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讨论学生提出的索赔,并在收到书面索赔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得出讨论结论,通知申诉人。 有必要变更原处分的决定时,由学生索赔解决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考虑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审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接受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解决并回答申诉人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自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提出之日起,学生在投诉期间未提出投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投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说明书。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离开学校,文件、户口返还给其家庭的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资料,学校必须真实完整地归属学校文件和本人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华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者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于学校,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c1995]4号)被废止了。 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标题:时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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