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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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快速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现在我要给你们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方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奖学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更好地帮助大学贫困家庭的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快速发展,特别是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校本专业学生中贫困家庭的学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补助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和优的全日制专业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金额是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援助5万名学生。
国家补助金的资助对象是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装订专业学生。 国家补助金旨在援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每10个月发放,每年援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简朴。
第四条国家补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提高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高校可以根据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补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价方法,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审查。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审查。 从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到当年10月31日结束审查。
第七条学生可以根据国家补助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或《国家补助金申请书》(见附表1、2 ),但不得在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补助金。
第八条国家补助金的审查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中和地方高中上年度校本专业学生人数,每年9月1日前明确和公布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和分配名额。 分配名额时,适当倾斜西部地区的高校。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该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明确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明确各大学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 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在在校生中所占比例较大的高中适当倾斜。
各大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资料,组织等额审查,在正式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向全校教师公布初审合格学生名单,防止舞弊,防止虚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各大学将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得到明确资助的学生名单根据所属关系分别向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提交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各大学报告的国家补助金资助学生登记名单后,15天内将资金全部支付给大学。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大学统一颁发给获奖学生本人的国家奖学金由学校每月发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饭卡。
第十一条各大学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进行考核和发放职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和优秀贫困家庭的学生,确保国家补助金切实用于学生的生活费支出。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有关本法的规定,专用于国家助学奖学金,不得陷阱、挪用、节流占领,必须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法设立本地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可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 具体资助人数和实施细则由各省定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公布国家奖学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 2002 ] ) 33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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