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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2 10:49: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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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规定》已于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事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商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疗学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执行公务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员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快速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解决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员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础组织的指导下开展职工。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总的来说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快速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育教育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职工、财务职工、工会职工报告和其他专业职工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的聘任、审查、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次(届)教职员代表大会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部署有关就业规定和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玩耍向学校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研究法律法规的规则规定以及学校和学校工会协商的其他事项。

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表达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用的,应当证明。

第三章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有聘任关系的教职员可以当选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在教职员全体中所占的比例,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明确的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不明确,学校自主明确。

第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小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员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小组),选出小组(小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该占一定的比例。

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机关教职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选择连任。

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交换、撤走程序,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决定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建议,对建议的处理情况进行提问和监督

(四)关于学校员工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压迫、妨碍或者报复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起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和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快速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推进和贯彻教职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

(三)工作公正,人品认真,密切联系教职员群众,忠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立即向该部门的教职员通报参加教职员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员80人以上的学校,在必须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80人的学校,确立了教职员全员直接参加的教职员大会制度。

学校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员大会制度,在此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员制度的性质、指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员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员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重大事项的,可以经过学校、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临时召开教职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员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次。 到期后必须进行改选。

第十九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退休教职员等非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被邀请的列席代表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职工、教职员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学校研究明确,要求教职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的通过者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必须由学校各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的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必须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职工小组)来完成教职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任务。 专业委员会(职工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在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该占多数。

在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有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执行委员会可以联系相关专业委员会(职工组)与学校相关机构协商解决。 结果将向下一届教职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事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员代表大会的职工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与下列教职员代表大会相关的职工责任。

(一)做好教职员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和会计工作,组织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的提案候选人

(二)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贯彻教职员代表大会精神,检查教职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组织各代表团(小组)及专业委员会(职工小组)的活动,教职员代表团(小组)长、专业委员会(职工小组)责任

(三)组织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解决教职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报告,表现为学校信息

(五)完成教职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执行委员会产生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可以根据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前款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必须提供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员代表大会职工机构职责所需的职工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机构建立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在该机构范围内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有关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员代表大会或教职员大会的实施方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刷的《高等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临时条例》废止了。

标题:时讯: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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