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北京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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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北京大学
第二条本校均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务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的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史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北京大学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审查、综合评价、择优录用”的大致内容。
第四条北京大学的招生工作受校纪检察部门、信息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术、招生政策,明确招生规模,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实施北京大学组织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允许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业务小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推广和咨询,协助招生办公室招生。 职工招募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八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指导小组,监督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计划和采用
第九条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条件等现实情况,统一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地区协调快速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本校来源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分析,对本校省来源招生 教育部审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以招生计划总数的1%为预约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管理和同分数考生录取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北京大学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监督招聘”录用体制,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用。
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的分类代码(分类)采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采用。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明确班次比例,按顺序报名班次的批次,班次比例基本控制在120%以内。 根据一批平行志愿者的说法,班次的比例几乎控制在105%以内。 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分数优先基本上(分数清)合格。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道德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一批合格控制分数线,满足北京大学提交文件的要求的,北京大学根据考生的志愿,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合格,单科成绩大致达到合格水平
第十四条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用时根据考生的投资阶段和专业志愿者录用。 考生给出分数,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的同分排名规则录用的。
第十五条北京大学在提交文件时大致赞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进行政策加分。 但是,同一个考生满足多个积分的条件时,只取其中最高的积分,积分不能超过20分。 北京大学认定并通过各级公示的各类特殊类型的招生将被选为资格考生,根据公示的优惠政策录用。
第十六条北京大学在录用事先批次化的非通用语言考生时,根据考生的投票部分和专业志愿者进行录用,不调剂。 满足北京大学的班次要求,班次分数相同,北京大学发表计划数不足的,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名次规则依次录用,不录用考生而倒班。 非普通话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语文学类专业。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在江苏省录取的情况下,对两个选修课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最低要求是a+,a的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博雅人才培养计划)、高中专业(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入选资格考生的两个选修课等级 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在一些省招生,定向学生录取线参照北京大学统一招生调整线执行。 志愿者率不足时,可以适当降低分数录用。 最多不能超过十分。 如果仍然不能满足计划的要求,请分配到其他同级生源的地区。
第十九条北京大学对残疾人考生,其生活可以自立,满足报告的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用标准的,正常录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是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非通用语言、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双学籍”飞行员、定向生、“国家专业”、“高中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华侨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业务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
第二十三条北京大学学校总部学费的收款标准:理科考试班类、文科考试班类、电子新闻类、生物科学专业为5300元/学年,其他专业为5000元/学年的住宿费: 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
第二十四条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和医学专业的优势制定医学类专业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新闻发布的相关要求,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用流程、录用结果、咨询及投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解决结果、录用 自主招生、保育学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和综合评价录用的资格考生新闻和录用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公布后,部分省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的,北京大学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用政策,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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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传真: 010-625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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