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规范高等学校命名 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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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学设置工作的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并正式印发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方法》(简称《暂行方法》)。 《暂定方法》适用于公布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本科水平的职业学校和专业水平的职业学校)、高等专业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定方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是多次名副其实的正确规范,体现学校理念,强调内涵特色,加大贪婪不求完整。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水平、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育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明确名称,实施一校一名制。
《暂定方法》在高等学校名称中采用地域领域、学科或领域领域领域、英语译名等提出确定规范。 代表中国和世界的惯用字体、地区和地区变化的字体除了学校所在城市以外不能冠以地区名称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采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实需要采用省域命名,省级人民政府统一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字体尺寸、名称等,不得采用海外高中的中文翻译名称和简称。 农林师范学校在合并调整时,几乎继续保存农林师范名称。 多个学科和领域类别不并存的现象,在采用几乎2个以下的相同学科和领域的领域的情况下,必须在省域范围内具有区分度。 英文名和中文名一致,学校的中文名含有特殊的意思,可以采用音译。
《暂定方法》强调高等学校的名称几乎不能以个人名义命名。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高等学校采用的名称。 独立学院搬迁的独立学校名称不得包含原始举办学校名称和简称。 高等学校必须稳定名称,几乎同等水平的更名间隔至少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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