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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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的文盲扫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住在我省的公民中,15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除了失去学习能力以外,无论性别、民族、种族,都有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文盲扫除事业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 对按时完成扫盲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时完成表彰和奖励任务的,责令检查,对必须按时完成的重大失业者,认真解决。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文盲情况规定文盲学习期间,文盲在规定期间内免费参加学习。 无故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的,其学习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价格人或者监护人的负担。
第五条:任何公司员工中的扫盲对象不参加扫盲学习的,不得被选为先进员工。 员工、学徒中的青壮年文盲,不符合识字标准者不得晋升、转正。 对于新招募职工的青壮年文盲,必须先识字后上岗。
第六条:扫盲经费以多渠道方式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机构自筹,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敦士登,农村教育事业费的追加安排的一部分用于扫盲,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必须给予必要的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支持文盲扫除教育。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事业编制中,要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业的职工,加强农村扫盲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百叶窗以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有协助和指导所在地的扫盲业者的义务。
第9条:扫除文盲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要求,实行检查制度。
第十条:基本扫除文盲的机构必须加强识字成果,开展各种文化技术教育,继续提高工人的文化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时讯: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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