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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1-06-14 19:28: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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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在就业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领域获得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施“以招生为导向,以就业为导向”,为此制定本规定。

第1章取向范围

第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面向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国家要点建设项目中从业环境比较严格的单位方向。

第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学校除第一条规定范围外,在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中,个别从业环境可以面向比较严格的机构。

第三条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部分学校,根据各自所属关系分别为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 农业林业大学要观察为农村培养农村中学专业技术课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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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可以面向教育基础比较弱的旧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从业环境比较严格的领域。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可以为位于上述地区的本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才培养实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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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方向计划的编制大致是和步骤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所属的高等学校

(一)各有关部门、地区根据本部门、地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参照历年毕业生配额,分别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提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方向需求计划。

(二)学校参照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制定按部门、地区划分的定向招生源建议计划,其比例为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以下的学校各省(区)的定向招生数量(包括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定向数量),在该省 学校分专业方向计划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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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方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综合平衡学校制定的方向招生源建议计划,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源计划一起执行。

第六条中央其他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

(一)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方向性比例通常在当年国家任务招聘计划总数的5%以下。

(二)中央部门按学校定向招生源建议计划,主管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提出的专业定向招生源计划,由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方向地区、领域的需要,明确适当比例,制定方向计划。 本科学校的方向比例不能太大。

第八条定向生可以在定向分配地区招募,也可以在生源多、质量好的地区招募,毕业后在定向地区就业。

第三章招生

第九条定向计划是国家任务招聘计划的一部分,必须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审查、择优录用的大体内容,切实保证新生的质量。

第十条填写志愿

(一)各中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机构要向考生征集定向招生的志愿,建设家乡,建设边疆,在艰苦的地方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高等学校在本地区向考生公布招生人数、专业、定向招生及就业地区等。

(3)选择定向志愿者的考生填写《定向生志愿者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监护人签名,由县、市招生事务所盖章,放入考生文件。 考上学校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 提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一部分,提交以就业为导向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的一部分,学生和所在学校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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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生志愿者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

第11条录用

(一)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者录用定向学生,在录用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

(二)高等学校合格定向学生通常实行与非定向学生相同的录取分数标准,在大学录取控制点以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源计划的,可以在该大学录取分数以下的20分以内优先合格。 如果还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计划考生数量多,在质量好的地区招生,或者在原地区招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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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在校期间的待遇

第十二条对学生免除学杂费。

第十三条定向生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待遇外,还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由接受定向的地区或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定向计划以明确的名额设立。

定向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方法由接受定向学生的部门、地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87 )教育计划书139号文件的规定制定。

第五章定向学生的在校管理和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 83 )教学字001号文发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学生同意所在单位可以考研究生。 毕业后也打算在地区和部门就业。

第十六条招生时没有完成定向招生计划的学校可以在新生中征求志愿者,为申请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办理定向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后,在招生时在明确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施“双向选择”就业。 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机构推荐,毕业生选择志愿者,用人单位审查录用。

如果方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需要,则决定以学生可以在国家任务中招聘的学生的方式就业。 受教育对地区和公司员工没有方向性的毕业生必须返还所得的所有奖学金,补充学业杂费,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规定的服务期通常不得超过6年(包括见习期1年),服务期届满,允许流动。

第六章角色分担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委教育部门(局)与毕业生从业部门合作,负责制定该部门、地区所属学校的方向计划。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执行和制定提出招生方向计划的方向奖学金发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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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按照定向招生计划组织应聘、录用工作。

第二十条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委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协助高等学校,搞好定向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定向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加强与定向生的联系,制定必要的政策,使他们在定向地区或 关于定向生的就业,必须充分考虑各校、各专业的优势,把品学和优的毕业生安排在能发挥其专业的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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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89年度招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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