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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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比较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文件(以下简称高中文件),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育、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学生、对学校和社会有保留价值的各种复印件、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职业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事业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基础性事业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并将其纳入学校整体的快速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的文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的职工。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校档案事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首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事业规章制度
(二)把档案事业纳入学校总体快速发展计划,促进档案新闻化建设与学校其他事业同步的快速发展
(三)建立适合学校规模的健全高校档案机构,落实迅速发展人员编制、档案仓库、档案事业所需的设备和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负责文件工作的学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文件工作。
标题:时讯: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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