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武汉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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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关系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开展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
第二条本章程包括的第一种招生类型是
1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业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业计划)、高校专业计划(以下称农村
2 .华侨、港澳台地区的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华侨、港澳台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的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合格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的学校名称是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 ),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 430072 )。 。
第四条学校是公务、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课程后的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多次公平、公正、公开的大体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审查、综合评价、优先录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责任
第六条学校设立由校长、分管学校指导、纪委书记和相关功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业务指导小组,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工作指导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其第一个职责是全面指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等,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招生政策和制度的研究、审议,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持招生的客观公正。 招生委员会必须召集教师、学生和毕业生的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首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选定招生工作者参加学校招生推广、录用工作以及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审查(考察)以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实施招生新闻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 aoff.whu.edu )、武汉大学主页( whu.edu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招生推广资料等渠道进行招生相关新闻、公示选拔及录用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在国家规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地区均衡”的大体情况,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运作条件,制定了近年来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专业招生计划(以下同)
第十一条在国家规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为各省调整网上考生生源不平衡预留少量计划,预约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平衡机制。 社会诉求多,且生源好的专家,可以适当增加招生计划。 对基础学科或就业情况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支援。 对于个别社会诉求小、学生报考少的专家,学校可以调整其招生计划,并对其采用招生、第二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的方法。
第四章入学考试(审查)
第十三条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西藏就业、国家专业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一考试)、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考生还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承认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学校考试。
华侨、港澳台地区的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方法,筛选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法、要求及
第五章录用规则
第15条根据并行志愿者投稿的批次(投稿方法),调职的比例大致控制在105%以内,进书学生按照专业调剂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被采用,在原来的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用招募志愿者。 根据各省的并行志愿者模拟,我校的按省增加计划大致在原计划的5%以下,在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无法完成计划的情况下,增量计划将被回收。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招生计划和班次名单另行提供给学校有考生的省级。
第16条实施非平行志愿者批(投标方法),在第一志愿人员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受非第一志愿人员,但提交人数不超过我校该省剩下的招生计划数,该批类型的该省还没有空
第十七条录用时,对于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增加分数的考生,我校承认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考生录用专业时,明确实施分数优先的方法。 投票成绩(高考总分+政策加分,以下相同)相等,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加分,以下相同)高者优先录用的考生总分也相互配合,适当调整同分集合,即同省的分专业计划,处于竞争关系的同分
外语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另有规定外,不要求口语。
达到及格分数的考生,如果填写的专业志愿者不满意,按照专业调剂,根据考生的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用。 不服从专业调剂,就退役解决。
在江苏省,本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修科目等级要求在ab+以上,对获得自主招生合格资格的考生和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选修科目等级要求在2b以上,这三类考生的必备科目等级要求都在 在专业录取的情况下,我校使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按考生投票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投票分数相互作用,考生高考总分高的优先录取。 考生高考总分也相结合,按选择的测量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用,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的考生选择科目等级也相同,同分基本一致,处于竞争关系的考生专业 其他班考生测试科目的等级必须在江苏省招募的有关规定以上。 取得自主录用资格的考生录用方法以当年的自主招募大纲为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施分数优先(分数清)的采用方法。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经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单设投资部门招生,如果只录取填写该专业志愿者确定的学校生源不足,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
护理学经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设立文件提交机构或提前招生,只录用填写了该专业志愿者的考生确定。 这个专业在学校考生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得分优先录取,得分的减少幅度基于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级的招聘批准分数,但考生高考成绩的总分必须在考生所在省的一条线以上。
对于合并本科批的省份,一条线是指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应对明确的自主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同)。 。
第十九条本校的各专业不限于考生的应试外语语言,但学生进入学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达到相应的水平。
第二十条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健康诊断业务指导意见》及本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考生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照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以及当年招生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学生,只录用确定定向专业志愿者的考生,且限制招收应届毕业生,学校考生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降低40分优先录取从高分到低分。
第二十三条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用方法按照联招及学校招生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严重不诚实行为或者高考电子文件有不诚实记录的,我校不录用。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支付学费、住宿费、书籍费和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方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生户口转移自主大体服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西藏以外的生源必须在西藏就业人员等入学前办理有关手续。 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全面复查。 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在取消入学资格之前区别解决情况。 发现虚假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返回原来的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必须修改有关情况的,依照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新生可以根据其高考成绩及其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具体审查方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方法》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为新生入学设置“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以有乡(镇)以上的人民政府向学校学生职工部申请拖欠学费的手续。 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艺术类学生、非西藏生源在西藏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中希望通过减分录用或招聘录用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自主招生入学的学生除了可以通过二次选拔进入弘毅学堂同样的专业学习外,不得转出录取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符合毕业要求,允许毕业,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根据《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本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 aoff.whu.edu,咨询电话: 027-68754231,wdzsb@whu.edu,校纪检察部门电话: 027-68753835。
第七章违反行为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考生、考试从业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审查)中各种违反行为的解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解决方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反行为解决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职工对招生工作有渎职、违反、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与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解决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中 涉嫌犯罪,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招生可靠性、失业、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机关,学校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解决。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及不完备由学校招生业务指导组或者其授权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印刷之日起生效。 学校现有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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