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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17岁的打工妹妹兰某在检察长接待日,将要求“贞操费”的诉讼书交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手中,被企业老板骗身亡,向检察长索取贞操费15万元。 律师认为不能以“贞操权”提出索赔。
兰某说,去年11月,她应聘成都一家汽车美容企业,工作期间,老板蔡某对她很好,总是送饰品和衣服。
但是在那之后的一天,上司对她提出了非常充分的要求,她坚决拒绝了。 去年冬天的一个深夜,上司“以检查员工宿舍为理由”走进了她的卧室。 他告诉兰某,他怎么爱她,他答应和她结婚……那天晚上,16岁的兰某和40多岁的蔡某同居了。
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兰发现蔡不仅和她一个人有关,还和另一个女人有关。 悲愤过度的兰某认为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贞操。 昨天,她在检察院受理之日提出了索取15万元贞操费的要求。
关于兰先生能否在法律道路上得到这笔贞操费,记者昨天晚上7点采访了成都市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朱宁律师。
朱律师对记者说:贞操权是前几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精神赔偿细则中正式提出的,女性的性权利被非法侵犯后,向受害者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如强奸、施暴等行为后,受害女性 向强奸犯等提出的不仅仅是刑事制裁,还附带着一定的民事制裁。
兰先生不能以“贞操权”获得赔偿。 她这样的侵害不是非法侵害。 迄今为止,她和蔡某只是非法同居行为,但在同居过程中,兰某对自己的贞操权获得了解放,是自愿的行为。 这多少有欺骗性,但她自己也有错误。 她不能因贞操权受害而赔偿。 (本报记者朱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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