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讯: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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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完善中国学位制度,加快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快速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家,促进专业学位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是为了培养特定职业的高水平专家而设置的。
第三条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通常只设硕士一级。 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在各级学位处于同一水平。 专业学位的名称显示为“XX (职业行业)硕士(学士、博士)的专业学位”。
第四条各种专业学位的设置,要根据积极安全的方针进行,经过试行,积累经验,保证质量,逐步宣传,健康迅速发展。
第五条有关领域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联合领域主管部门提出设置专业学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批准设立的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调整有关领域、部门设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培养方案和判断标准。
第七条授予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与专业学位相关的学科、专业具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和良好的学业基础,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
第八条申请授予专业学位的高等学校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 根据本法和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判断申请机构的教育水平、学业条件、管理业务等方面。 相应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进行考试。
第九条可以授予专业学位的相关高等学校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定期接受检查和判断。 对于学位授予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办公室将停止该机构的这项事业。
第十条与各专业学位相关的相关领域部门必须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学位授予机构颁发。
第十二条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进行专业学位教育事业,也不得在招生和学位授予中采用有关专业学位的名称。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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